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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原因分析及对策

  随着招标投标机制不断健全,政府采购操作行为日益规范,废标行为引起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高度重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废标行为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投标供应商的数量不足而造成的。笔者在此篇文章中就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废标原因分析

  招标文件门槛设置高。有些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资格(如注册资金、专业资质、合同业绩)偏高;一些小工程要求项目经理押证或要求常驻施工现场;要求完工时间太紧,按一般施工进度难以按时完成;一些绿色通道的项目发标时间和等标期短,无法保证投标人有充足的准备标书时间。

  付款方式不理想。一些从总项目分出来的采购项目(包括暂定价和甲购项目),由于付款人是总承包商,难以保证按招标文件进行付款;一些项目首付款比例低,付款期限太长,不能吸引投标人;项目后期办理付款手续复杂,让一些供应商没有投标积极性;有的招标人资信不高,投标人担心难以及时回款。

  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有些项目的投标人是非法人机构、个体经营户,难以按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有些偶尔招标项目,投标人没有从网上获取招标信息的习惯。

  电器类招标项目利润率低。一些电器采购项目,常规销售方式是先付款后取货,而参与招投标需要先缴纳投标保证金,且竞标后利润率低。

  代理机构工作不够深入细致。有的代理机构没有及时跟进,提醒投标人认真制作投标文件、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采购人配合不够。有的采购人在项目前期不能积极主动进行市场调研,不能提供详细、可操作的技术需求;发标后,采购人不能主动联系潜在投标人报名投标。

  对策及建议

  做好招标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禁止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过高的资格要求,禁止提出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落实资金来源后方予立项招标,更改不合理的付款方式,常规项目要有合理的发标期和等标期。

  对代理机构加强监管。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考核和管理,实行代理比选制和跟踪管理制。

  实行“一招定标制”。对招标文件中没有不合理条款、操作规范、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若投标人不足三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可就两家或一家投标人继续开标、评标。

  对特殊采购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对紧急或特殊采购项目降低准入条件或采用简易招标方式。

  实行国有项目合同资金统布置。将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款全部转入采购代理机构工程款专户,由采购代理机构审核把关后,直接将合同款支付到中标人账户。

  暂定价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对暂定价和甲购项目,不通过总承包商支付采购资金,由采购人直接支付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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